成办函〔2014〕1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4〕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成都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医改成果,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的通知》(川办发〔2013〕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严格按照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1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配合完善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严厉查处配送不及时和拖延付款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三)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于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严重失信”或“失信”,或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经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成都市辖区内的药品招标采购。(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四)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用药指南等方面工作培训和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市卫生局负责)
(五)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纳入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六)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深化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七)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改革。基层医疗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匹配编制及人力资源,多种渠道引进基层卫生人才,全面落实用编计划,及时补充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卫生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任和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均实行聘任制。(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制定《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负责人年薪制度。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九)落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头经费,对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内聘用人员给予定额的经费保障,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机制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要根据国家规定,按60%和40%的比例,设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比例。其中,基础性绩效可分为基础1(30-40%)和基础2(30-20%)两部分,基础1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各级各类岗位标准统一;基础2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收入考核制度,在考核的基础上各单位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合理拉开收入比例,搞活绩效工资内部分配。重点向基层医护人员等关键岗位一线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落实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药物补助经费。认真落实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一)发挥医保政策的支持作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及时转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及补助资金审核流程,有效缩短审核结算周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三)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提升工程和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师资和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1万名居民有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加强上级医院、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对口协作,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占服务人口比例达到25%,建立社区(村组)巡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巡诊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市卫生局负责)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12351”卫生信息化工程(一个数据中心、两级卫生信息平台、三级卫生信息服务网络、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居民健康一卡通),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整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全面升级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建立卫生专网;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医保刷卡支付。(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负责)
(十七)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2014年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新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十八)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严格按规定实施乡村医生准入依法管理,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实行先考核后拨付。继续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报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支持乡村医生依法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一)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措施综合运用到卫生行政管理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二)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保、价格等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巡查和督查制度、重大案件协查和联处制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综合运用制度。(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行院(中心)务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市卫生局负责)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配套文件。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各区(市)县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二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开展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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