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3〕18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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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3〕18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成都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3年以来,我市武侯区、新都区、崇州市、双流县等地相继发生仓储物流场所和大型市场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坚决遏制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对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督促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各类市场。

(一)对依法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督促从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对利用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建筑,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用作仓储、市场的,要责成业主重新申报,完善防火措施,并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三)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要责成业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完善消防设施,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四)对利用租赁用地建筑、临时建筑用作仓储场所和市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责成从业单位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防水源、防火分隔等防火措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存在的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区(市)县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工业企业所属仓储物流场所开展全面清查,将排查出的火灾隐患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行政监察,严格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严格依法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执法的行为。

(四)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对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建设用地进行清查,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排查出的火灾隐患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市规划局。负责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行为开展巡查执法,严格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督促指导近远郊区(市)县规划部门严格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行为。

(六)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市场、商场及经营单位所属仓储物流场所进行全面清查;督促从业单位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将排查出的火灾隐患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设置液氨储罐的冷冻仓库开展安全排查,将排查出的火灾隐患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加强对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重点查处焊工、电工等特种岗位人员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指导意见;组织对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配合市公安消防局制订进一步加强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督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牵头建立加强全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订方案和摸底排查阶段(从即日起至11月15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的消防安全现状逐一进行摸底排查,真正摸清整治对象的数量、地址、业主单位、建筑面积、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汇总分类建档,制定分类整治措施。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摸底排查情况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二)全面整治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和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市公安消防局牵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底)。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认真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消防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固化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加强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公安消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的成都市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协调、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确保本地区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会议座谈、上门服务、行业协会牵头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业主及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充分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举报仓储物流场所和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对因整治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而引发火灾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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