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4〕1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4〕1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建立和实施以来,对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价格总水平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0%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停止条件。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低于3%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低于10%时,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一)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四)在物价涨幅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SCPI同比涨幅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一)当SCPI同比涨幅为3%—6%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为10%—20%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二)当SCPI同比涨幅为6%—9%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为20%—30%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三)当SCPI同比涨幅为9%—12%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为30%—40%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四)当SCPI同比涨幅为12%—15%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为40%—50%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
(五)以上涨幅均含下限,不含上限。当SCPI同比涨幅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处于不同档次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30%,区(县)价格调节基金承担70%;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及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各区(市)县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类别,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
如遇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则从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对相应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
(一)调整金额高于或等于当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时停止发放。
(二)调整金额低于当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时按差额部分发放。
六、工作职责
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SCPI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牵头组织市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负责对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月测算、编制SCPI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有关数据。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划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等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统计、提供在我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了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七)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掌握本区域内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和基本状况,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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