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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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办函〔201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为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通用项目中货物类项目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相关采购活动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三)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纳入《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按照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实施监管。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及中小企业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中应按照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六)采购人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精神,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步伐,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更好更快地促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七)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八)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1 · 15CB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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