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统筹和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统筹和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15〕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关于统筹和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关于统筹和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为提高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战略性、指导性,发挥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现就统筹和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明确规划领域和范围
(一)加强规划统筹。主要针对关系发展全局且存在市场失灵的重点领域编制规划,凡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常规性工作以及非自身事权的事项尽量不编制规划。
(二)明确规划领域和范围。总体规划要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进行综合性部署和安排,明确全局性的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大政策。要增加新型城镇化、空间开发强度、耕地保有量、生态红线等空间管控方面的指标。区域规划要突出战略性、空间性、跨行政区的特点,协调解决跨行政区的重大布局、重大任务,体现本区域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和地域特色,增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专项规划要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政府审批和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体现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功能和特点,编制形成支撑性强的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建立全域成都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并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引导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科学务实,扎实推进前期工作和规划衔接
要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规模,科学设定合理可行的目标,强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指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涵盖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以及涉及重大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平衡后提出本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建议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信息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深化规划前期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要将规划草案委托有关领域专家组织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总体规划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不得提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单位要将规划草案送上级部门、本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进行衔接。相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规划审批发布流程
(一)规范程序。各级总体规划草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由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批准。重点专项规划和跨领域、跨部门的专项规划,或者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专项规划,应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单独上报或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二)规范审批资料。规划编制单位提请批准规划草案时,要同时提交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三)规范发布时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规划经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改革创新,推动区(市)县多规融合
要改革市场发挥作用领域的规划内容,强化政府职责领域的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优化空间布局相融合。要强化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精简专项规划数量,增强专项规划编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管控,将总体发展战略和各领域具体任务落实到空间布局上。探索多规融合,将经济社会发展与优化空间布局融为一体,探索编制形成一张规划布局总图。
五、强化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要加强规划的约束性,对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和保障。要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要通过开展监测评估、年度检查等方式,对规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定,建立符合功能定位和分区规划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修订的,由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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