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4〕1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商业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管理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22:4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商业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办函〔2014〕191号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维护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商业特色街区和场内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场外用地红线范围内可作展示促销活动有效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场外广场。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天府大道、蜀都大道(二环路双桥子立交桥至二环路西二段)等主要干道两侧及天府广场周边区域的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不在此适用范围内。

符合以上条件的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名录由市商务局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定、公布。

二、展销时段

符合条件的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在开业、年庆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经备案审核可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开展庆典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天,如遇双休日可连续但最多不超过4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期限以法定假期期限为准,其他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双休日不得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工作日场外展示促销时间为10:00—17:00,其他场外展示促销时间为10:00—21:00。特殊情况暂停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

因省、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而开展的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备案材料

(一)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举办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目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场地面积及具体负责人等。

(二)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场地平面布置图与效果简图、展销临时工程荷载计算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位,行人通道示意图、环卫保洁、广告宣传预案,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备案单位确保做好展示促销现场安全、交通、消防、保洁、应急预案等工作的承诺书。

四、备案流程

(一)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辖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所在辖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备案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当地公安、城管、工商、食药监、安监等部门采用问询、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指导完善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方案,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备案单位出具“现场核实书面意见”,并抄告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五、管理要求

(一)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应以企业形象展示宣传、商品品牌发布展示、复合体验为主。本商场经营商家以外的主体不得参加;不得形成超过有效场地面积50%的零售摊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摊位出租。

(二)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期间,主办方可在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场地范围内除公共载体外适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当日内负责自行拆除。现场不得设置充气拱门、升空气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音造成环境污染。

(三)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盲道、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登高消防车作业面积、紧急疏散通道及规划设置的功能性停车场。

(四)严格制定并执行用火、用电制度,不得现场烹饪,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搭建临时设施应选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难燃级的材料,并符合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举办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和相关部门的“现场核实书面意见”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管理和相应的交通组织等工作。

(六)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场所应增设环卫设施设备,配置环卫保洁人员,确保各类垃圾及时清扫并规范收运处置。活动结束后,主办方负责清理活动现场,做好环境卫生,恢复场地原貌,保证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完好,相关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七)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须在举办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场地显著位置悬挂由商务部门确定的统一制式“场外展示促销活动信息公示牌”,公示信息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场地面积、主办单位、现场管理责任人和备案机关等。

六、服务与监督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负责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牵头会商和服务工作,商务、公安、城管、工商、食药监、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场外展示促销活动实施执法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三)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负责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备案,监督、指导做好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期间交通组织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交通、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期间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市区两级工商部门负责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市区两级食药监部门负责场外展示促销活动的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食品药品等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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