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28:0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5〕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信发〔2014〕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级负责链条式调处信访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组织机构

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00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左 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

傅勇林副市长

谢瑞武副市长

苟正礼副市长

田 蓉副市长

刘守成副市长

杨 伟市政府资政

黄 平市政府资政

成 员:杨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杨洪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委主任

杨 羽市政府副秘书长

覃文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海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成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 旭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秀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平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根据具体信访事项适时确定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成成员。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市信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市)县参照设立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凡应由市政府受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按照成委办〔2014〕51号文和相关会议精神,由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相应报送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有关成员审定后,报请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确定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为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拟定复查复核报告,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报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有关副主任审批后,以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信访人。同步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

三、切实严明工作纪律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等文件要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承办信访事项“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档案完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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