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23:0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5〕1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成都市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提升为民办事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我市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坚决杜绝各类不合理证明,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即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在我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一次民生领域证明材料集中清理工作,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努力将成都打造成群众办事最便捷的城市。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确需公民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凡是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



(二)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确需核实相关信息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自行查证或查询。



三、清理步骤



(一)自行梳理(即日起至8月20日)。各级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办理民生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查,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写申报表、备案表(详见附件1、2),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依据材料,报同级政府政务中心汇总审核。



(二)清理审核(8月21日至9月20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政务中心和法制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市民反馈的证明材料分级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于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在明确证明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方式、时限等要素后,予以保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由政府政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审核。



(三)组织实施(9月2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政务中心将全市保留的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未纳入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再提供。被保留的证明材料作为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大厅办理。



四、任务分工



(一)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负责全市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理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市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审核。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核。



(三)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加快推进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完善,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基础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



(四)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促进工作落实。



(五)市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清理申报和组织落实,指导协调下级部门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



(六)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将本辖区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纳入近期工作重点并部署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结合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要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区(市)县政府目标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对隐瞒不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问责、切实追究责任。





附件:1.拟保留证明材料申报表



2.已取消证明材料备案表



附件: 1 · 15CBH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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