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1:2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成办函〔201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要求,减轻物价上涨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6年春节前向全市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5年12月份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5年12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2015年12月份领取了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
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价格补贴所需资金除成都高新区自行解决以外,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价格补贴顺利发放。
(二)各区(市)县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不漏发、不错发。
(三)此次价格补贴应于2016年2月5日前发放到位。其中,对失业人员和散居供养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到个人;对集中供养的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的价格补贴,可延迟到寒假结束后一周内发放到个人。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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