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2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1: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5〕2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5〕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一)清理修订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文件。深入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调研、修订工作。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建立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的机制。建立完善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城市综合体、商业商务楼宇、古镇古街、学校等公共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出台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





(四)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2015-2017年)”,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做到“五落实五到位”。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实现全市规模以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以及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全部达标。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发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表率作用。





(五)加强工作督查督办和事故查处。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问题,坚持零容忍、一查到底、坚决整治。实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六)健全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和案情通报机制,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七)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进一步排查梳理本地区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五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科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经审核后纳入全市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清单,严把安全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督促企业和各类开发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推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以“成都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系统”和“成都市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为支撑,推动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以及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的动态监控预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查暗访为主,重点开展随机抽查、临时检查。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2-3年时间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出现禁区,不留下死角盲区。





(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机制,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充实市、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积极培育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决策咨询、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统一数据库,推动“大数据”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区(市)县要在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规范监管执法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权流程图,细化、量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实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推进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全市规范化专业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统一形象,统一标识。推进执法用语、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方式和执法判定标准化,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十五)强化监管执法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效能评估报告制度,及时评估、报告执法效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十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12350”热线、值班电话、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手机APP、微博、微信等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群众举报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开通“廉洁安监”监督互动窗口,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七)强化监管执法机构和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统筹调剂充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的编制和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区(市)县要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所需力量。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采取市派驻开发区执法、区(市)县派驻重点乡镇(街道、开发区)执法、成立片区执法中队、乡镇(街道)委托执法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





(十八)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保障。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执法条件标准化建设,实现装备的“高端化、智能化、集成化”和工作条件、现场执法、检验测试、检测监控、应急处置的“五位一体”发展,2016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用车,切实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十九)加强安全法治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2年以专业法制和执法业务实训为主要内容轮训一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关公职人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7天,并考核合格。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一、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指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227.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