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5〕1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2: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的通知》



成办函〔2015〕1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市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照工业项目的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160元/㎡给予奖励;



(二)其余区(市)县的工业项目按照100元/㎡给予奖励;



(三)龙泉驿区、双流县纳入成都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120元/㎡给予奖励,新津县纳入成都天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140元/㎡给予奖励。



三、其他



(一)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若工业项目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其建设奖励资金应扣减相应的优惠金额。



(二)本意见中的五城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余区(市)县工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由相应区(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可给予财力紧张的区(市)县适当财政补助;成都高新区解缴给市财政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除轨道基金外),由市财政补助给成都高新区。



(三)五城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建委负责项目的建筑面积审核及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减免情况;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申报市级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申报、核定;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的拨付。其余区(市)县的工业项目,根据其设置的部门职能按此模式办理。



(四)本意见所称“工业项目”指在本意见的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生产性工业项目,所称“建筑面积”指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五)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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