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6〕96号
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2017年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构建起职责明确、协作联动、准出与准入无缝衔接的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成都天府新区和有关区(市)县要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市场需求、配送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下简称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方案,重点对屠宰企业基本要求、厂(场)设立规定、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等进行审核清理,此项工作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逾期未通过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在屠宰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市)县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征求农业厅意见后确定换发证牌或取消资格的屠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市场主导的原则,跨区域进行整合,提高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通过合作、收购、自建等方式,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逐步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全产业链经营。对开展融合重组的屠宰企业,继续享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0〕80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成都天府新区和有关区(市)县要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设备和人员,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的生猪产品安全责任体系。从2016年8月1日起,对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50号)精神,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市农委负责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推进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准出制。市食药监局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与准出制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市环保局负责对屠宰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污染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市国土局负责做好符合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和制售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发现私屠滥宰、注水和病死猪肉加工窝点的第一责任人,发现私屠滥宰、注水窝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发现加工病死猪肉窝点应报告当地食药监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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