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6〕27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的平台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凡属《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入场流转交易。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在成都农交所公开进行。
第七条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需进行流转交易时,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务
第八条成都农交所为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
第九条成都农交所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条成都农交所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成都农交所应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服务窗口,受国土、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有关部门也可派员到成都农交所代办服务窗口提供服务。市国土、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公证、仲裁、金融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市、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国土、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可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积极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所免除的交易服务费由市财政给予成都农交所补助。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产权在成都农交所实现流转交易的,其公证服务费由成都农交所支付,市财政按年度给予成都农交所全额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水务、农业、林业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导和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1 · 16CBH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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