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6〕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4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职责
2.2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3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4应急联动机制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预警响应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4.3新闻报道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终结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后期评估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通讯保障
6.3物资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经费保障
6.6法律保障
6.7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8责任与奖惩
7.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有关部门和驻蓉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1.3.3依靠科学,分类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1.3.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1.3.5加强合作,广泛动员
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Ⅳ)4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在本市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本市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2周内在2个以上区(市)县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在本市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新发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本市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本市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县。
(2)本市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大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新发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7)跨区(市)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
(3)霍乱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或本市中心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职责
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分市和区(市)县两级。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专项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较大及以上级别以及其他需由市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可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市指挥部成员组成
常设成员由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外事侨务办、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博览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及时上报并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需要为食品安全事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处理工作提供调查协助。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各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的引导和协调;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和器械的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宗局: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和宗教人群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人群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查找传染病例密切接触者,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指导区(市)县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范围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交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安排运力,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
市农委: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禽畜间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及信息调查;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及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参加经贸活动、出国劳务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投促委:负责协助外来投资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以及相关员工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涉外管理,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处置涉及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责负责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受理,协助现场采访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含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参与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体的卫生防病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卫生防病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市博览局:负责在大型会展、交易和博览活动时,组织有关参展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措施;负责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地来蓉人员信息,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气象预测和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和信息上报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机场、铁路、公路、水路及综合保税区等口岸和对外开放通道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区(市)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或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建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
2.2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市级各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监测及环境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2.3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疑似(确诊)病例和事件的报告,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根据上级的安排配合实施尸体解剖。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包括指导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致病因子的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3.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市、区(市)县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必要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可请求上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3.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应急联动机制
市指挥部建立军地之间、部门之间、救援队伍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响应和联动。建立与相邻市州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协调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餐饮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核设施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由政府承担国防科工职能的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保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辖区内的中央、省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市、区(市)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可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部队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2)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3.1监测
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辖区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基线信息资料库。
市卫计委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监测、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发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2预警
市卫计委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结果,识别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号,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进行分析,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预测报告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立即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然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等方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如果事件已开始发生,应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详见附件1)。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市)县政府;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环保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
4.1.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特别重要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体征、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2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级相关部门应按职能部门分工及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相关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等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等牵头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级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报请市政府处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发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发布。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4.3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关的新闻报道信息,由市指挥部经上级部门授权后统一向公众发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的区(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政府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发生或受到波及,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等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牵头承办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做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做出分级响应。
5.2.1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应急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迅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事发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向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区(市)县安全监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牵头承办部门参与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救治、现场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向区(市)县政府提出启动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督导本市其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
5.2.2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织织协调指挥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市行政范围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及交通通讯工具、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情况,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市安全监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牵头承办部门参与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人救治、现场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的应急响应
区(市)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事件未发生地区(市)县政府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市)县政府,应服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2.3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区(市)县政府应急响应
市和区(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2)市、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部门职责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等牵头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部门职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等牵头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决定实施。
上级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后,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等承办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关行政部门。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法定传染病、健康危害因素、实验室生物安全、疾病症状监测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预测、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6.1.2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整合我市的医疗救治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6.1.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检验、医疗、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并配置相应的装备。市、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6.1.4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部门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实力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卫生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和演练任务。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6.1.5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水平。
6.2通讯保障
各级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建立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系。
6.3物资保障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第一时间保证应急供应。同时,建立卫生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的后续生产和补充,保障应急处理的全程需要。
6.4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年第2号),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各级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
6.5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政府按照多方筹集、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资金加强管理。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准备适量的应急储备资金,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6.6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完善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技术方案。
6.7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查询和心理咨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市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8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收大剂量毒物所引起的中毒,一般指接触毒物数小时内发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事故。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除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不特定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但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 1 · 16CBH62-1
2 · 16CBH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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