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2:5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成办函〔2016〕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严格限制引进、发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主抓的责任。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区职业病预防、治疗、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依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监督检查,强化对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安监、人社等有关部门及时拟订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工作规划,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强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抓好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发布。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市和区(市)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要求,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抓好职业卫生工作,强化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和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建设施工作业场所、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环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强化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业领域或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市和区(市)县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安监、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查处、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工伤赔付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执法检查、宣传教育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加强用人单位基础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严格开展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不断夯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





(三)强化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用人单位要依法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结果和应急救援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三、创新和改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一)深入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将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诚信体系建设范围,与安全生产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全面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在行政审批、宣传教育培训、监管执法、达标创建等工作的一体化,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实效。





(二)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水平。以建设成都市职业卫生预控服务系统为支撑,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自报,建立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基础数据库和违法行为信息库,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突出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技术力量加强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借助社会技术力量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曝光职业病危害典型案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实施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三)加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力度。以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危害的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为重点,深化家具制造、制革制鞋、电子制造、建材、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加强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暗访暗查、“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执法成效。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合理配置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监管执法装备,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各级卫生计生、人社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工会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内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履职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支撑有力的原则,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充实职业卫生专家库,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科研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不断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强化职业卫生监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等经费纳入本级政府保障范围,加大对职业病危害治理、监管执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职业病监测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培训、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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