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3: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成办函〔2016〕1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全面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通过“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改革目标





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凡由我市各级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也不再向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登记证。





三、改革内容





(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递交“一套材料”,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二)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相关规定执行。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017年12月31日(即企业换照过渡期截止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停止公示企业原证照号,一律改为公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统筹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保障机制。工商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并及时将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依法共享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接入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与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企业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市工商局要及时将相关年报信息从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导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做好与相关部门年报信息的共享交换工作。





(四)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互通互认。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等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部门职责





(一)市工商局。负责“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牵头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数据对应关系,并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做好内部业务系统及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负责将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传送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包括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在内的市政府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年报相关信息共享交换服务;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市人社局。负责梳理自身业务系统相关数据项,配合工商部门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负责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接收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传送至各区(市)县人社局加以处理和应用。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工作需要的,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自行补充采集,并及时依法将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上述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实工作。





(三)市统计局。负责梳理自身业务系统相关数据项,配合工商部门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负责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接收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传送至各区(市)县统计局加以处理和应用。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在开展调查任务时,自行补充采集,并及时依法将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上述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实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做好“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互通互认工作。





(六)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及相应保障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在原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增加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要强化对此项改革任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改革运行顺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回应和解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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