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办函〔2016〕1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平台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压实企业支付主体责任、属地监管主体责任、部门督导协调责任,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至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重点检查民生工程、重大市政工程以及存在拖欠隐患工程。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工资支付保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工资支付担保工作履行情况,工资拖欠隐患日常排查情况,建设领域欠薪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以及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动处置制度落实情况等。
通过专项检查,确保2016年9月20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8月25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公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同时,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梳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进度款,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严格对照工地在岗人员名单和工资发放表逐一检查,规范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出现拖欠行为;担保公司要对承保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和督查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公安、房管、宣传、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查,于2016年9月23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专报市政府。
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属地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尤其是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执法检查期间,各区(市)县应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投诉处置窗口,做好清欠接待受理工作,对举报或投诉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将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每年8、9月份是建筑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重要工作时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责任,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6〕10号)文件精神,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化管理,切实承担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加大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人社、公安、房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建设、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交通、水务、城管、园林等部门开展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维权宣传工作,设置维权热线,提供法律援助。银行、担保公司等应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紧盯重点,依法严肃查处。对往年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检查、监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施工企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欠薪隐患较大的施工企业,采取提前打“预防针”的办法,适时约谈欠薪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面对面商议解决拖欠的具体办法,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约谈后改进措施不力,工作进展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和诚信记录,在全社会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四)加大维稳力度。各区(市)县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对已办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金先行支付,按照“先支付、后确责”要求,快速、稳妥处置。发生欠薪逃匿案件、欠薪极端事件、集访讨薪事件等,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依法处理。
(五)重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凡是一年内未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或所担保的工程项目曾经发生过群体性讨薪事件且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担保公司,予以市场禁入。确保正常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能够做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巡查监督,及时稳妥处理农民工欠薪突发性事件。加强施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落实,积极完善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发放,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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