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1:43: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办函〔2016〕10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进管理专业化、居民自治化、服务人性化和监管智能化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备、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





(一)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属地化机制。



市房管局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配租配售、使用监管、租金管理、维修养护、监督考评等工作;五城区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安全巡查和监管、违规查处、物业服务监督、居民自治指导、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居住属地管理。





1.按照居住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2.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与禁毒禁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





3.五城区财政应负责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所需资金,对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专业化管理





(一)物业服务专业化。



五城区政府应将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强化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大行政、信用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物业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保障性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约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接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委托开展房屋使用监管、维修养护等工作。含有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小区,按照同质同价原则,对小区统一实施物业服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房屋进行分割。





(二)维修养护专业化。





1.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含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照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可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但应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街道办事处、各区房管部门应指导保障性住房小区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积极推进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的建立。未建立预案或发生的紧急情形不符合预案约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指导业主按照应急维修有关规定实施应急维修除险。





2.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所有权人对房屋专有部分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所有权人依法确定并委托维修单位具体负责。





三、加强自治化管理





(一)大力推进业主大会建设。



对含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小区自治。小区业主应通过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明确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二)大力推进管理委员会建设。





1.自治要求。市房管局按照相关法规,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户数超过总户数的50%时,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组织设立管理委员会,开展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居民组成。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刻章申请、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成立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办理上网印章,设立账户。





2.经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我市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及管理支出。管理委员会的筹建经费为每个小区40000元,由建设单位计入项目后期管理费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在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同时一次性拨付筹建经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为每个小区20000元/年,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委员岗位补贴参照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补贴标准核定。





(三)加强监督与指导。



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督促建立完善的自治工作规则,加强对自治组织成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通过委员互评、居民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确保履职到位,有效规范运行;督促自治组织实行管务公开,定期公开、报告小区自治情况,接受小区居民监督。





四、强化人性化服务





(一)加强居住管理。





1.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安全服务、流动人口及人户分离居民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按规定配置网格服务管理员。





2.保障性住房小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依法开展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3.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自治组织、居民代表等成员共同组成的小区协商委员会,对小区管理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民主协商与决策,及时收集、反映和解决居民诉求,搭建沟通平台,化解矛盾纠纷。





(二)创新共建共享机制。





1.申请取得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入住后7日内,在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五城区户籍保障性住房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可到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





3.五城区户籍保障性住房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登记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4.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督促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积极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等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帮扶。





五、加强智能化监管





(一)推行“互联网+”物业服务模式。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建设应用“互联网+”物业管理模式,市房管局加快推进“互联网+”物业管理系统研发工作,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打造保障性住房手机APP服务终端,支持信息通知、租金缴纳、维修申报、投诉等功能,实现“以房管人”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安防系统建设。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配置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等功能的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确保安防系统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三)建立一体化信息监管平台。



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一体化信息监管平台,市房管局设立统一、集中、动态监测大厅,强化对五城区范围内所有小区的远程、实时、动态监管功能,实现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全天候”的智能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四)创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联动运用,加大对骗取、违规使用、逃费欠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六、保障措施





五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将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认真研究群众诉求、关注热点与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平安、和谐成都的建设。民政、教育、公安、人社、房管、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创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参与,推进均等化公共服务,提升居民归属感和幸福感。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和社会帮扶。





本意见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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