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8: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函〔2016〕1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助推我市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设立旅游基金





坚持政府引导,设立成都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需求的区(市)县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重点扶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设立旅游促进基金。





二、支持打造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





对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和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公园、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全国都市旅游功能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涉旅资源旅游化





对全市历史建筑、名人故居、街道社区、公交站台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完成改造并验收达标的,按每个(处)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旅游景区沿线、成都中心城区特色街区的公厕建设(改造)达国家1A—3A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做精做强





对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的市内旅行社,根据排名次序给予30—5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国外新设分支机构并经营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对达到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分别按40—80万元/家、20—40万元/家、10—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旅游业改革创新





应用新技术推动旅游产品转型升级,鼓励全市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创新,对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取得成果的单位,给予成都旅游业改革发展创新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培育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医疗、旅游+工业、旅游+互联网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充实旅游产品供给,对纳入市级年度工作计划的实行竞争立项,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八、支持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乡村旅游带头人培训,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发展乡村旅游、创办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实现自主创业、就业;引导乡村旅游集聚区优化资源配置,连线成片,聚片成带,打造一批多种类型的省级乡村旅游精品村落、特色乡镇、乡村旅游强县和“中国度假乡村”,对新评为“中国度假乡村”“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达标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和新评为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符合市级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项目,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微小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贷款。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通过竞争立项,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单个小型微型旅游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十一、支持开展区域旅游合作





鼓励开展境内外旅游宣传营销,拓展客源市场。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建立互利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共塑旅游大品牌、共推旅游大线路、共优旅游大环境,促进优势互补、客源互流。





十二、支持旅游用品、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把旅游用品、旅游装备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完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鼓励旅游用品及装备出口。





十三、促进旅游消费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探索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把带薪休假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实施计划或方案,抓好落实。适应自助旅游发展趋势,针对传统人群和个性化人群不同需求,鼓励旅游企业设计特色旅游线路,提供定制服务。鼓励打造特色旅游文化演艺节目,丰富旅游产品市场,促进游客消费。支持发展城市观光旅游巴士,丰富都市旅游观光业态。支持发行成都旅游一卡通和旅游年卡。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点旅游节会活动,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支持区(市)县鼓励购物消费,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对区(市)县新(改)建特色品牌旅游商品购物区,经评定验收后给予每个5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在成都国际机场、口岸及市内设立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对新设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十四、推进旅游科学统计和数据应用





依法建立科学的旅游统计体系,建立全市旅游大数据中心,确保旅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五、加强旅游用地规划衔接





对列入省级重点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旅游产业项目,加大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对旅游产业项目中的水库水面用地,经水务、发改部门立项后,可按照“只征不转”方式,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十六、确保重大旅游生态建设项目用地





各区(市)县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或修编工作中,将省、市重点旅游生态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的重点项目表,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前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纳入土地规划重点项目表的建设项目,可依法按圈外独立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支持旅游业发展。





十七、支持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旅游综合体项目用地





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八、支持旅游融合发展用地





利用现有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十九、弘扬文明旅游风尚





倡导文明旅游,展示美好成都旅游形象。积极开展涉旅企业公益服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可对先进涉旅企业和优秀旅游志愿者给予表扬。





二十、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旅游诚信等级制度,督促旅游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受理,鼓励举报经营黑车、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其开展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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