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8: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17〕1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成调队《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成调队





成都市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对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加科学、准确、真实地体现成都市价格总水平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一)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下同)、城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本区域内价格补贴对象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上述保障范围。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根据成调队提供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当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3%~6%(含低限不含高限,下同)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6%~9%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成都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二)当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6%~9%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9%~12%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成都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三)当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9%~12%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12%~15%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成都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四)当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12%~1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15%~18%时,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成都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



(五)当S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处于不同档次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



1.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二)中止条件。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运行联动机制。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全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孤儿等保障对象中,在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列入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财政预算,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资金列支,或由区(市)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或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资金列支。



(三)市属地方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领取国家助学金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属地方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领取国家助学金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统一启动、分级实施、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当月达到启动条件时联动机制自动启动,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联动机制自动中止。

如遇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则从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对相应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



(一)调整金额高于或等于当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时停止发放。



(二)调整金额低于当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时按差额部分发放。



六、工作职责



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发改委牵头联动机制具体工作的落实;按照成调队提供的成都市S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实时核算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印发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



(二)成调队负责对成都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月测算、编制SCPI单月同比数据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三)市财政局负责划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统计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城乡特困人员及孤儿等基础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印发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组织、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做好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安排和发放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统计全市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印发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组织、指导各区(市)县教育部门做好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安排和发放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统计在我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印发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组织、指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做好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安排和发放工作。



(七)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掌握本区域内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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