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8: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办函〔2016〕1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基”的总体部署,为积极推进“3+N”工业园区规划的建设和实施,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提升工业集中发展区承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





(一)由市级财政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产业园区发展基金、支付租金(基金所投项目)和对项目进行奖补。





(二)专项资金主要支持“3+N”工业园区,重点支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经开区、中外合作园区(平台)、蓉欧+陆港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成阿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的场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网络、园区循环改造等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





(四)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各区(市)县实际投资的融资成本连续给予3年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7%。





(五)进一步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基地)。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对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七)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财务结算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完善多元投入机制





(八)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依托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设立产业园区投资发展基金,采取政府投资引导、市场化运作、银政企合作的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增加对我市的贷款额度,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





(九)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级财政和工业园区建设实际情况,设立配套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市县联动的投入机制。





(十)鼓励引进市外园区运营商参与园中园建设,支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





四、其他





(十一)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要进行绩效评估。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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