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6〕148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实行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一)按照市政府令第182号规定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经市、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经营模式。
(三)市、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或区(市)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二、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四)市、区(市)县政府鼓励和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改、国土、规划、城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工作,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六)国土与发改部门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
(七)规划部门将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点项目,简化规划报建流程。
(八)城管部门负责市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监督指导区(市)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权招商出让工作。
(九)环保部门加快办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
(十)水务部门加快办理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源地保护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评估认证等手续。
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执行国家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市、区(市)县税务、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十二)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精神,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构)筑废物的,可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精神,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记入当年收入总额。
(十四)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要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市发改委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再生产品
(十五)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加大再生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制定并提高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强化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推广应用,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再生产品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十六)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市政道路工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5%。现阶段在达到相应比例的基础上应加大对再生产品的政府采购,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再生产品最低使用比例。
(十七)市、区(市)县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园与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设施建设中,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特许经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经信部门负责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名单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数量、质量、销售等相关信息;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点位土地性质确认和用地保障;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等相关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点位规划;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与运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及监管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再生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和使用技术规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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