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7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8:3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6〕1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及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1. 成都市户籍居民;



2. 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3. 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 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5.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 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补贴项目。



1.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2. 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



3. 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4. 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5. 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 100 元以内(含 100 元)的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三)补贴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成都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各区(市)县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对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补助20%;对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县补助50%;对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补助80%。



四、工作要求



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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