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8:4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7〕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口统计数据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口数据统计工作,客观反映我市人口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含义



(一)户籍人口。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至今)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统计职责



(一)市统计局。



1.负责常住人口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常住人口指标计算(测算)办法,负责全市常住人口及其分类指标数据的计算(测算)、提供和发布。具体是:普查年份,按普查数据汇总计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非普查年份,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口统计资料,结合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测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外提供和发布。



2.牵头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3.负责其他市政府部门主要人口统计数据的备案管理。收集其他市政府部门负责统计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主要统计指标和数据,对全市及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数据和相关统计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二)其他相关部门。



1.按部门职能负责相关人口指标的统计。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及其分类指标的统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在成都市域殡仪馆遗体火化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劳务输出人口、城镇人口外出工作情况及其分类指标的统计工作;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民工返蓉有关统计资料;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到外地读书人口有关统计资料;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及其分类指标的统计工作。



2.配合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3.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人口统计数据一经确定(须经上级部门核定的以上级部门核定数据为准),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包括上述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及其分类指标的全市及区(市)县数据。提供上述人口统计数据时,需同时提供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



三、规范人口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川统计〔2016〕37号)有关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公布以及向决策机关及重要会议提供涉及全市及各区(市)县人口统计资料前,应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主要人口统计数据,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主要分类指标的全市及各区(市)县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收集备案,并通过新闻发布稿、统计公报、《成都统计手册》《成都市统计年鉴》和《成都统计信息网》等方式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发布内容由市统计局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二)为保持各项人口统计数据统计报告期的一致性,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原则上只发布、提供年度数据。



(三)在市统计局发布主要人口数据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加工、整理、提供、发布其他分类数据。其他分类数据的数据来源、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应与已公布的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年度数据保持一致。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提供、发布人口统计资料时,须使用法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标准名称,并同时注明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不得使用如“总人口”等含义模糊的名称提供、发布人口统计资料。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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