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6〕1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解读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解读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6〕1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政策解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成都市政策解读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进公众对政策的正确理解,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等。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形成或变更之后,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对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具体条文、相关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
(一)公开即时解读,即政策公开发布时,由解读主体进行的同步解读。
(二)跟踪回应解读,即政策公开发布后,解读主体对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的回应解读。
(三)常态化解读,即在政策有效期内,由解读主体负责的日常解读。
(四)综合集成解读,即对涉及相同行业领域的政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解读主体,牵头将相关具体政策收集、梳理、汇总后,集成对外发布的解读。
第四条(解读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
(三)坚持“政策、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日常联系方式及新闻通稿”同步六公开原则。
第五条(解读审核)
政策及其解读材料应同步研究,同步报批,同步审核。解读材料应当包括解读文本、解读形式、解读时间、新闻通稿等。
(一)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由起草的牵头部门草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
(二)其他政策解读材料草案,由政策制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六条(解读主体)
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规章起草部门根据审核同意的解读材料负责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等由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根据审核同意的解读材料负责解读。
第七条(解读内容)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可通过撰稿解读、在线访谈、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并根据政策文件的实际内容,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展现。
第九条(公开渠道和时限)
(一)政策及解读文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应当在政策公开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
第十条(解读人)
(一)在政策公开发布时,解读主体应明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政策文件的解读人,承担公开即时解读、跟踪回应解读等相关工作。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解读主体应明确直接参与起草处(室)负责人为日常解读人,承担常态化解读工作。日常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解读回应)
(一)解读主体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及时研判政策发布后引发的舆情、媒体关注、突发事件等情况,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政策被误解误读。
(二)解读主体应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并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必要时对政策进行研究修订。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策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健全政策备案与解读比对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通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政策解读宣传的指导、培训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本规定,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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