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9:3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成办函〔2017〕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



(一)《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由市政府政务中心按照村(社区)证明原则上只减不增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清单内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村(社区)证明。



(二)确定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三)未纳入保留项目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尽快梳理依据文件,对文件中应自行废止或修订相关条款,对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相应文件,主动报请修订完善。



(四)对于在成都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区(市)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五)上述有关制度建设工作应在2017年4月28日前完成。自2017年5月1日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和乡镇(街道)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未纳入清单的证明。



二、切实加强保障



(一)夯实监管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二)加强信息共享。由市大数据与电子政务办牵头,市经信委、市政府政务中心配合,切实加快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并根据实际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助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为办事群众提供个人信息一站式、一键式查询及打印服务。



三、严格加强监督



由市政府督查室将村(社区)证明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并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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