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9:5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成办函〔2017〕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按照同役同酬原则,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发放家庭优待金。



二、资金来源



发放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给予60%的补助。



三、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拥军优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市征兵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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