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9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29:5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7〕97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功能及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的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给水、排水、中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管线等;附属设施是指管廊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所称管线单位是指公共设施管线的权属单位。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部门(市特许办)负责组织评审管廊特许经营权方案。



市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



市经信(能源)部门负责协调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部门负责有线电视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给水、排水、中水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设施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廊维护资金政府补贴方案,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等管线入廊及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廊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管工作,督促管廊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管廊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工作。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产权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营





第六条定价机制



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定价机制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综合考虑管廊建设、维护成本、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使用成本及应急抢险处置等因素。



第七条入廊要求



管廊使用实行先付费后入廊的原则。



各管线单位应先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管廊使用协议,向管廊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及当年日常维护管理费,在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入廊手续后方可入廊,并在使用期内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



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管线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续用协议。



对未按时付费的管线单位,管廊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管廊,并报请相关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管线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建设有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入廊。对于不入廊、拖延入廊的,建设部门予以通报,由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在已建设综合管廊的路段新、改、扩建同类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红线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掘路许可手续。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八条移交管理



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工作应按照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经管廊建设、管理等单位现场检查,无质量遗留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新建管廊要建立电子管理档案,将所有管廊的坐标信息纳入管理,共同签署管廊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即完成管廊移交工作。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的管廊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对尚未完成移交的管廊,由建设单位按照管廊管理相关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管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九条巡查维护



管廊管理单位应制定管廊的巡查维护制度,实现管廊巡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处置,确保管廊完好及安全运行。



管线单位应制定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问题,确保管线完好及安全运行。



巡查维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运营维护管理效率。积极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大力提升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入出廊管理



管廊管理单位应负责管线入(出)廊技术方案评审及验收工作;统筹安排各管线单位的入(出)廊时序及管线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单位废弃入廊管线,应当及时向管廊管理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入廊管线;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管廊管理单位可以代为清理,并依法追偿清理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管廊结构边线外沿5米范围内,为管廊安全保护区。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应事先向管廊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责任书,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管作业;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种植深根植物;



(七)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八)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管廊管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对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意见,建设单位应配合落实。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线单位依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所需、自行投资设置的监控、消防、安防等技术措施,确需布置于管廊内的,管廊管理单位应配合管线单位予以实施。技术措施的相关管理维护工作由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一)成立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抢险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管廊应急抢险预案,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全天候、专业化的应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



(二)以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降低管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三)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升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责任划分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线管理维护相关规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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