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8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共营制”加快农业用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0: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共营制”加快农业用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7〕83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成果运用,进一步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为核心的“农业共营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土地股份化、田型标准化、生产机械化、农民职业化、管理智能化、服务社会化,确保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超过10万人,农业职业经理人超过2万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80%,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土地股份合作,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



(一)创新组织形式。构建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充分运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成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户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采取土地经营权作价量化入股等方式,经工商注册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领办或参与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



(二)完善运行机制。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联合社或行业协会,为合作社提供规范化的财会培训或代理服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晰产权,量化股权,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理事长法人治理机制,公开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利益联结。充分发扬民主管理,合作社社员全程参与生产经营决策,理事会代表社员决策生产类别,农业职业经理人提出生产意见、成本预算、产量指标等生产经营方案,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生产经营成本由社员出资,理事会统一管理,收益由社员与农业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探索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购买保险、风险补助、应急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收支及利润分配应及时公示,接受社员和监事会监督。



(四)发展规模经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大春抓粮、小春抓钱”粮经齐抓的思路组织生产,大力发展水稻、蔬菜、食用菌等规模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推广种子统供、农资统配、病虫统防、生产统管、技术统训、产品统销“六统一”模式,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引导合作社对接市场,签订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合同,发展订单农业,确保生产稳定发展。鼓励合作社发展种养循环、稻田综合种养、一二三产业融合、乡村旅游综合体,实现大幅增收。



(五)创新合作经营方式。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折股,农业产业化企业以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作价折股,探索“优先股+二次返利”、股份分红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综合服务”运行机制,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收益,充分让资源、资金、劳动、技术等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推动新型农民培育,促进农业产销专业化



(一)健全选拔机制。重点从大中专毕业生、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的种养能手以及有意投身农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复员转业军人和熟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人员中,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区(市)县农业部门培训的方式,培养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考核、遴选的办法,选拔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并颁发初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二)加强技能培训。实施农业职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双培训”,免费开展农业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科技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食品安全、农村金融等知识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操作相促进、市内培训与外出考察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产业培训相配套的方式,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优化整合培训资源,依托成都农职学院、市农林科学院等涉农科研机构组建成都农业职业经理人学院,依托规模化农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健全导师制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强化人才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职业经理人分级评定制度和考核机制,对获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农业职业经理人,每2年组织对其职业素养、业绩、诚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予以提升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组织开展“十佳”优秀农业职业经理人评选活动。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两级农业职业经理人信息库,及时公开农业职业经理人特长、绩效、诚信等动态信息,促进人才全域交流聘用。探索建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考核认定机制。



(四)完善服务机制。支持设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服务中心,依托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设立服务点,为农业职业经理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手续办理等服务。鼓励建立和发展壮大农业职业经理人协会及产业分会,支持其在农业职业经理人分类管理、交流活动组织、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示范和农业基地建设以及诚信评定、优秀推荐、产地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三、推动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服务社会化



(一)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对接在蓉涉农科研院所,采取政府补贴、有偿服务等方式组建农业专家团队,共建农业专家大院,构建“专家团队+科技推广团队+农业职业经理人团队”上下互通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公益性服务平台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各类经营业主提供农业公共服务,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构建新型农业品牌服务体系。支持成立农业品牌管理委员会,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材料基地,形成“品牌企业+农业基地”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通过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品牌有偿使用或自创自建品牌等方式,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加快健全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机制,实现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推进农业“天府品牌”创建工作,加大品牌宣传、品牌推广、品牌营销力度,促进“天府源、成都味”农产品迈向全国、走向世界。



(三)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健全农村产权融资担保体系、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农村信用信息体系,探索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农业职业经理人信用贷款、合作社社员资金互助,优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信用评级,将评价结果引入贷款审核过程。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融资贷款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农业经营主体用工保险产品,鼓励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予以授信,化解短期农业生产融资难题。



(四)推广“一站式”农业综合服务。整合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农机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苗)、病虫害防治、物流运输、粮食代烘代储等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搭建“农业服务超市”综合平台,采取“菜单式”公示服务项目、内容、质量、价格等,为各类经营业主提供“一站式”的农业综合服务,供服务对象询价、比价、自由选择。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是推广“农业共营制”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管理。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抓好试点示范。加强工作督查,由市农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按时间节点定期组织督查,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部门合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区(市)县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农委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要加大对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工商局要做好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注册和农业公共品牌创建的指导服务,市商务委要加强对农产品现代营销的指导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改、国土、财政、水务、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在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共营制”推广工作,支持打造“天府源”农业公共品牌。对运行规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社,逐步提高奖补标准;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粮食烘储、农产品产地分级包装等设施的合作社,优先纳入农产品加工用地价格补差政策扶持范围;资助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业生产基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粮食规模化经营扶持补贴政策上给予优惠。制定出台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办法,健全品牌创建、金融创新、科技推广、农机作业等配套政策体系。



(四)强化统筹推进。要把“农业共营制”推广与深化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两权”抵押等农村改革试点试验项目落实。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投入力度,结合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实施和集中连片都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农业共营制”推广,加快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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