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函〔2017〕10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
第三条考核因子。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
第四条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实施考核,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考核基数。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均以2015年数据为基数。
第六条考核计算。
PM2.5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浓度下降比例,对照2015年均浓度,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年均浓度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
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率上升比例,对照2015年优良天数,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
第七条奖励措施。
PM2.5考核奖励。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基础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基本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资金200万元。
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奖励。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基础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值每增加1天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扣缴措施。
PM2.5考核扣缴。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基本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给予20万元财政扣款;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同比上升浓度按每1微克/立方米给予40万元财政扣款。
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扣缴。未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年度目标值每减少1天给予20万元财政扣款;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同比减少天数按每1天给予40万元财政扣款。
第九条考核结算。
市大气办(市环保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区(市)县本年度考核目标下发各区(市)县政府。
市大气办负责每年度对各区(市)县考核因子进行考评,统计奖惩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次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第十条通报督促。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政府常务会上作说明。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奖励。各区(市)县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挪用。
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区(市)县,应在奖励资金中列支30万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3-5个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考核问责。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打分办法由市大气办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并将视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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