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0:1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7〕6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储备项目,切实做好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保障全市土地储备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全市土地储备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储备,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充分公开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土地储备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国土局。



第六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土地储备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土地储备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土地储备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不包括储备土地项目的前期开发,即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征收前期入户调查和模拟拆迁等服务;



(二)土地征收、收购相关的勘测、评估、审查和审计等服务;



(三)储备土地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服务。



第九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土地储备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情况,按收储项目分解应承担的购买服务资金规模。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市属国有公司或区属国有公司作为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项目调整需要调剂预算资金等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市国土局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并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本地区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国土部门应向民政部门通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投资规模控制、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并负责资金监管,确保承接主体提供的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条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征收与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按照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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