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0:4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7〕116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成都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过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为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式、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决定由市、区(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二)地域范围。



1. 在市、区(市)县两级实行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



2. 未设置森林公安机关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所辖行政区域,由市森林公安局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3. 温江区要按照已批准的森林公安机构编制,尽快成立森林公安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



4.简阳市森林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更名为成都市森林公安局三岔派出所,由市森林公安局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5. 成都天府新区由原行政区域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6.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要求,先期进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彭州市,可继续推行已实行的改革模式。



(三)权限范围。根据我市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实际,以及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现状,决定由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行使林木种苗、森林检疫、木材运输三类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权的法定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变,可按原有模式继续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授权集中行使的权力事项有调整的,须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



(四)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救济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后,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林业园林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为成员单位,积极协调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按照政策要求尽快完成独立法人主体、独立执法权限和单独经费预算三项基础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着力加强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组织行政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安厅规定的比例,报经同级编办审定后组织招录、培训森林公安警务辅助人员,辅警经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有关执法争议。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要以本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尽快建立完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执法奖惩,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配合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业务技术用房、执法办案车辆、案件举报奖励、涉案木材价格认证、涉林鉴定、执法保障、执法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要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主体与林业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的工作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变更为由,弱化甚至放弃林业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工作中发现需由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涉及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办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等职能,由森林公安机关牵头承担,相关机构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林业系统内部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人员支持。



(五)加强工作保障。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森林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交国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林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林业技术单位为森林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技术鉴定,对此类案件的鉴定不得推诿,不得按照市场定价收取鉴定费用。





附件: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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