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0:4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成办函〔2017〕117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发挥社会保障体系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让贫困人员获得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按照省、市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现就资助农村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我市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参保补贴方式

上述人员通过政府资助,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相关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1. 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2. 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

1. 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脱贫前,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由政府按年全额资助参保;年满60周岁仍未脱贫且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政府资助一次性缴满至15年。

2. 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员。脱贫前,按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2%,由政府按年全额资助参保;年满60周岁仍未脱贫且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由政府资助一次性缴满至15年。

三、资金渠道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所需的政府资助资金一次性缴纳;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参保缴费所需的政府资助资金按年缴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四、责任分工

我市丧失劳动能力和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市扶贫办认定,人员名单按年提交市人社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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