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2: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8〕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



中部区域是都市功能优化区(以下简称:“中优”),是最能代表城市品质和能级水平的核心区域。为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深入推进“中优”五年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

按照“中优”区域规划和产业提档升级要求列入搬迁名单(工业用地、批发市场、仓储物流等)的外迁企业,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由接纳地政府(管委会)申请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在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区域,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准入标准、不具备单独供地的搬迁企业,相关园区优先安排其使用标准厂房。[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二、鼓励跨区域产业疏解

对实施跨区域搬迁的一般性制造业、商品市场、普通物流仓储等产业疏解企业,按照确定的搬迁时序、支持政策、补贴标准,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租赁集体土地开办市场企业的拆迁

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报征,待属地政府完成征后实施后,依据城市规划开发建设。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及时安排土地招拍挂出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

四、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

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存量土地和2005年1月1日前在工业园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属于低效用地的,经属地政府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按新规划实施自主改造,以双评估补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原宗地内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学校、绿地等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无条件交由属地区政府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按“双评估”价差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用于发展服务业(含总部经济)的商服用地,按“双评估”价差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持有物业比例超过60%(含60%)的,按“双评估”价差的6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持有全部物业的,按“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委)

五、支持“地随房走”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属地政府应确定项目改造范围,以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按照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局)

六、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发展新业态

在符合“中优”区域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公安消防局)

七、鼓励使用地下空间

对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的地下空间,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的,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评估价格的70%确定。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通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八、下放中心城区原工业园区外工业用地收储权

对散布于原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交由属地政府按原用途收回后,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

九、促进楼宇经济提质增效

加快引导楼宇经济行业规范,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楼宇经济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修订。支持楼宇功能升级、业态创新,认定一批甲级、超甲级商务写字楼、总部楼宇、专业特色楼宇,经评定符合我市楼宇等级评定地方标准(规范)的,在现有相应专项资金中,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或补贴。支持打造国际化“品质楼宇”“绿色楼宇”,积极推动楼宇管理运营国际接轨。鼓励政务服务、生活服务进楼宇,探索创新“楼宇社区”“智慧楼宇”治理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十、推进疏解承接地交通设施建设

根据疏解人口情况,结合提升城市品质的具体需求,同步优化公共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中优”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及传统商品市场疏解提升承接区域,优先保障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委、市交委)

十一、推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由市、区级财政与市、区级国有(全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养老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出让金按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0%收取。(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委)

十二、创新财政支持城市更新方式

建立成都发展基金城市更新子基金,重点支持“中优”区域棚户区改造、老旧院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等城市更新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成都金控集团)

十三、加大市级财政对都市功能优化区项目的支持力度

对在“中优”区域内改造整理的国有存量土地(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分享,市级分享部分扣除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属地政府。“双评估”价差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市、区共享范围,并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返还属地政府。对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企业自主改造项目收取的报建费,按50%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返还所得部分属地政府应全部用于“中优”区域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产业培育等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

十四、落实搬迁企业的税收支持

“中优”区域内企业因搬迁需购买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发生的相应支出计入资产原值,按国家有关规定折旧或摊销。企业转让或出售“中优”区域内土地或房屋产权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资产净值、缴纳的税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金等相关成本、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由属地政府出具证明,企业可享受所得递延确认等税收扶持措施。(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系统规划、做好指导服务,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各区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推动功能疏解优化、产业培育提升、项目落地实施,政策落实见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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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