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成办函〔201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经市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布《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证明事项原则上只减不增,由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企业、群众再提供。
二、保留的证明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工作配合,主动作为、打破壁垒、打通系统,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查询端口、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助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于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五、对于在成都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以上部门(单位)办事过程中确实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六、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事项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替代证明,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七、《成都市行政机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附件: 1 · 18CB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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