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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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8〕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市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3.2 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审核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

2.3 市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启动与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市)县政府、市民政局、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民政厅,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4.1.2 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市)县民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市)县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区(市)县灾情数据]向民政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市卫计委负责因灾伤病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伤病人员灾情评估报告和因灾伤病人员统计表;负责卫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卫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卫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形成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计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计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计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农委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畜禽的核实工作,负责农业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业灾情评估报告和农业灾损统计表。

市建委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核实工作,负责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村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农村居民住房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负责核查全市建设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建设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房管局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和房屋灾损统计表。

市水务局负责洪涝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受淹城区、受淹镇区、受淹乡村的灾情核实工作,以及水利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灾工作,形成全市洪涝干旱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以及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情评估报告和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损统计表。

市交委负责交通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交通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交通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教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科研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文化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文化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新闻出版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广电新闻出版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广电新闻出版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障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社会保障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社会保障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形成全市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级有关核灾部门提供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为核灾部门提供气象保障;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国土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国土系统公共设施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国土资源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商务委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体育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体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核查全市林业园林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林业园林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范围内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旅游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旅游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行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负责形成全市旅游行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环保局负责核查全市环保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及管理设备因灾损失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防震减灾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地震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市地震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档案局负责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民宗局负责核查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统计局负责完成灾损前全市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凡属全市性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由市委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区(市)县委宣传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3.4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2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千户)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召集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委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委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商务委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市经信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市城管委指导开展灾区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千户)以上10000间(或3千户)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市)县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委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受灾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千户)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委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4)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市)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受灾区(市)县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区(市)县政府或其财政、民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民政局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通过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建委根据区(市)县政府倒损农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农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房管局根据区(市)县政府倒损城镇居民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城镇居民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

6.3.3 市、区(市)县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区(市)县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资金分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市)县政府为主体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督促区(市)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区(市)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市、区(市)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区(市)县认真落实《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2016—2020)》,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区(市)县政府应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市、区(市)县严格执行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DB510100/T 183-2015)、《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 185—2015)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加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市和区(市)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建立全市救灾物资集散中心信息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市、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卫计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团队。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岗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7.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成都市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研究。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7.8.2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各级预案。

7.8.3 依据《社区(村)综合减灾公共信息标识建设规范》(DB510100/T 143—2015)、《社区(村)综合减灾服务规范》(DB510100/T 184—20115)和《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 185—2015)等标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虫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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