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7〕2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成都市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通过清理精简行政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举措,着力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试点范围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自贸试验区、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
三、试点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9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上述试点区域内适用。
四、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1. 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 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 实行告知承诺制。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1月]
4. 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1月]
5. 优化商事登记的办理流程。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1月]
6. 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牵头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 明确监管职责。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试点区域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监管责任。(牵头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8. 制定监管办法。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等事项,要逐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1月)
9. 全面推进“双告知”工作。在办理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向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上下贯通、互联共享的“双告知”信息推送平台,完善“双告知”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和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的“双告知”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准确反馈并更新后置审批事项关键词等情况,及时认领“双告知”信息,落实内部审批、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0. 开展联合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1. 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商事登记、投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12. 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整合。建设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共享交换体系,完善人口、法人综合数据库。建立网上实名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系统和支付平台。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3. 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4. 加快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各试点区域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四)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
15. 清理精简涉企证照。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6. 创新企业登记模式。创新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探索“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管理”登记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7. 推进“互联网+商事登记”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对各类商事主体、各类商事登记业务的全覆盖以及与网上办事大厅的无缝对接。推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试点区域;完成时限:2018年8月]
18. 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三十二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类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等涉企证照事项,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8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域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周密制定、统筹实施试点方案和复制推广上海市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区域要发挥首创精神,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试点区域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绩效评估机制,全面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有效推动试点改革工作。
(五)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附件:成都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1 · 17CBH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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