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2:3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7〕17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经开发者合法授权并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政府机关应每年统计本单位软件采购需求,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采购需求报送本级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市)县采购需求由区(市)县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政府机关购买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软件定点采购等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并明确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公布软件定点采购供应商招标结果,各区(市)县可共享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云计算设备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购置计划,软件选型应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原则。

第七条政府机关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时要明确提出软件正版化要求,将软件正版化作为信息安全检查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政府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软件采购制度、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软件资产使用制度,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并根据软件资产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每年将调整更新后的台账报送本级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软件资产的特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政府机关不得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政府机关要编制本单位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政府机关要制定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市政府各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工作安排和开展情况,以及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各区(市)县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每年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或在线培训,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正版软件安装使用常识等;各级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展会等渠道开展软件正版化宣传,定期发放软件正版化相关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职,确保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政府机关要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并在每年初将软件正版化工作涉及的协调、采购、信息统计等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名单报送本级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市、区(市)县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将软件采购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牵头研究制定与规范软件资产管理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等相关的政策。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软件市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市、区(市)县政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督查内容,对软件正版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正版化工作任务或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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