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7〕16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7〕1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日
成都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依法规范全市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活动,建立“行动有序、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是指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演练,具有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自愿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加入志愿者队伍,从事应急志愿服务。
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是指依法在社区(村)内建立,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救援、灾后重建等阶段,尤其是应急救援阶段,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依法自愿以智力、体力、专业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自愿、诚信、合法、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整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性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演练、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服务经验等,必要时协调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外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办负责制订本辖区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建设规划,对各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演练、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服务经验等,必要时协调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外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也可协助联系公安消防局、卫计委等单位给予业务指导或专业培训。
第五条各社区(村)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应急志愿服务队,在社区(村)进行公开招募和选拔队员,符合条件的可加入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服从社区(村)居民(村民)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章招募
第六条其他志愿者组织成员成为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当地或长期居住在社区(村);
(二)个人同时自愿加入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
(三)须意识到应急志愿服务行动潜在的风险并具备相应防范技能;
(四)拥有相应类别专业技能;
(五)依法参与应急志愿服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民申请成为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因特殊应急事项需招募相关专业志愿者的,可适当放宽),身心健康;
(二)遵纪守法,自愿从事应急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三)自愿加入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
(四)能按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所参加志愿者类别相关的基本素质及专业技能;
(五)须意识到应急志愿服务行动潜在的风险并具备相应防范技能;
(六)能够确保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的时间,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应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
招募形式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医疗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实施分类招募。每类细分为技能型志愿者与一般工作志愿者。技能型志愿者主要是指对专业技能水平要求相对较高的志愿者,如医护、消防、道桥抢险、房建等;一般型工作志愿者主要是指救援工作技术含量不高或专业性要求较低的一般人员,如信息传递员、社区网格管理员、社会公共服务人员等。
第九条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成员均可向社区(村)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并报区(市)县应急办备案,加入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一个社区(村)可以有多个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及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权利包括: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应急救援等培训及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个人意愿等原因,经书面申请后可退出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
(五)对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义务包括:
(一)遵纪守法,遵守相关制度,服从相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与调度;
(二)学习并积累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的知识,技能型志愿者每季度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培训和相应演练,一般型工作志愿者每季度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相应演练,包括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组织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均可纳入确认时间计算;
(三)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他人隐私;不得以参与应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营利性或违法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服务内容包括:
(一)宣传指导。开展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并监督落实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在社区(村)内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高效地参与社区(村)外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等重建及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相关管理机构布置的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调用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在社区(村)内,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充分发挥应急技能,组织引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及预先处置,收集信息,报告情况,参与先期救援;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接到报告后,根据救援需要,组织统一开展救援,并向社区(村)两委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在同一街道(乡镇)的临近社区(村),由事发地社区(村)根据需要求援,临近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统一前往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在同一区(市)县的其他街道(乡镇),由区(市)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其他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帮助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在市内其他区(市)县,市政府应急办应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指令协调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伍有序前往参加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以外具备相应应急救援技能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可统一有序参与本市应急救援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拟参与救援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并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在整个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按规定以应急志愿者组织名义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不提倡公民以个人志愿者名义或单独个体形式参与救援。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志愿者组织原则上应于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按通知要求组织应急志愿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等待行动命令。若出现通讯中断,应急志愿者组织应立即建立应急通讯。
第十八条现场救援过程中,应急志愿者和应急志愿者组织应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及时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如实汇报现场救援等情况,为相关管理机构调整救援队伍提供参考。
第六章日常管理与培训
第十九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筹备建立应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也可自行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近并先期实施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应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演练,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参加演练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技能型志愿者参加培训时间为每季度不少于30小时,一般型工作志愿者参加培训时间为每季度不少于8小时。
市政府应急办可根据培训、考核及参与应急救援次数、效果和相关专业能力,为各类别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颁发级别证书。各类别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具体评定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可依法自行开展国内外应急志愿者交流与合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急办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七章保障
第二十二条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参与应急救援和日常培训、演练的,可依实际情况获得经费保障和适当补助。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日常训练、演练和参与应急救援,按照“谁组织、谁保障”原则,经费和补助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申请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补助标准,建议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完善全市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参与应急救援保险机制。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员保险费用,按照“谁组织、谁保障”原则,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申请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建立配套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为志愿者提供优惠性、捐助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对于该类保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开展社区应急志愿服务所需适当工作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政府应急准备金、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建立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表扬机制,表扬在应急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和个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全市星级志愿者认证和志愿服务奖章评选活动。有良好应急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有国家或地方在升学、就业、公务员招录、晋升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应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可取消其应急志愿服务资格;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应急志愿服务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市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国人申请加入社区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及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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