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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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8〕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5区(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3.2风险预警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4.3事件评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教培训

7.8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名词术语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事件分级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下同),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市)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应急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3)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都必须首先开展先期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食药监局局长担任。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市委同意,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主要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协调组织排查、治理和监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区(市)县政府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当事件涉及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市外事侨务办、市政府台办等市政府部门。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市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置。

(3)市政府督查室。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4)市发改委。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

(5)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本市生产的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7)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8)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涉及少数民族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等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0)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物资救助工作。

(11)市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3)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4)市建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交委。负责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事件涉及病人的运输。

(16)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7)市商务委。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文广新局。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19)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并向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20)市外事侨务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和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21)市工商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企业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22)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23)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负责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事件相关信息。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5)市政府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台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26)成都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7)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

2.4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等。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调查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牵头(种植养殖环节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等,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会同市食药监局等,负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对事件涉及的病人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食药监局等,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卫计委、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事件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市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区(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市)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区(市)县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指挥部指定区(市)县政府负责,或由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市)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区(市)县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市)县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提出请求。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区(市)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

3.2风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农业、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紧急、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4)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或举报。

(6)区(市)县食药监部门(食安办)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区(市)县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7)以下紧急信息按相关规定在接报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性信息;

②敏感时间或者敏感地点发生的,或者涉及敏感群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负面舆论炒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工作,为核定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Ⅲ级事件标准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市)县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和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当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病人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件发生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病人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

5.2.5事件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会同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发生地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研判和持续关注、应对突发事件舆情。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事件涉及病人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成立专门工作组,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全部得到救治,原病人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病人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病人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对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涉及病人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事件涉及病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涉及的病人给予赔偿,承担其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等工作。

7.4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8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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