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8〕7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成都医疗美容产业加快发展,将成都打造为全国领先、全球知名的“医美之都”,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医美人才加快聚集
(一)支持高端医美人才发展。对来蓉从事医美产业创新创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顶尖人才(团队),可最高综合资助1亿元。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或在医美产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地创新型企业家、科技人才,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支持;对入选“蓉漂计划”的顶尖创新创业团队可最高资助500万元、个人可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医美人才奖励扶持。对医美产业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对医美机构(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对符合“蓉城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保障。(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构建医美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在蓉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医美学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在蓉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医美学院(系、专业)设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医美机构(企业)与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鼓励医美机构(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美企业创新发展
(四)支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医美龙头企业(机构)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在蓉高校院所、企业、机构创建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五)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医美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医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助。支持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医美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开放大中型科研设备仪器和研发平台,为医美企业(机构)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服务,分别按服务总费用给予提供方不超过10%和使用方不超过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医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医美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3%、2%,分别给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个人)每个项目合同最高100万元、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50万元、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医美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支持医美产品研发生产。支持新药研发,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的,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取得临床批件并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助;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且生产地址在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生产地址在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医美项目引进建设
(八)支持引进医美领军企业。瞄准国际国内领军医美机构(企业)开展高端招商,对新引进注册的医美企业一年内达到成都市确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可给予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高5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九)加快医美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后1年内开工建设的医美产品制造项目,按2年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租赁营业场地。对新引进注册的医美总部企业,在成都市无自有办公用房,且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可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医美项目用地保障。对医美类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续期出让或租赁;符合规定的医美类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可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医美类重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四、支持医美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积极培育重点医美企业(机构)。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医疗美容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医美企业,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医美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支持医美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对新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医美产业环境优化
(十五)支持产业联动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互联网+医疗美容”,支持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等,对购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服务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补助,按租用的互联网带宽每Gbps每年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标准给予医美第三方数据中心补助,按租用的互联网带宽每100Mbps每年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标准给予医美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运营方补助。支持开发以医疗美容服务为主体的旅游休闲产品,可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发展医美产品贸易,支持在我市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医美产品经销总代理。鼓励医美机构向生活美容领域延伸,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生活美容等全流程服务。(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建设医美街区(园区)。支持相关区(市)县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医美街区或医美产业园区,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按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投资新建或改造为三层及以上的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新建或改造面积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金融服务产业力度。支持设立医美消费金融、保险、创投、教育等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医美产业。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医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形成的我市中小医美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不超过15%的标准给予单个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医美产业交流合作。支持引进、策划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化的医美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行业协会、产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医美产业生态研究、行业数据收集、规划及标准制定、企业服务、产业对接、行业评选、项目路演等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的活动补助。(责任单位:市博览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医美行业监管服务。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审批,优化办事流程,支持医生个体与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在国家、省相关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医美行业地方标准。建立卫计、食药监、工商、人社、公安、网信、海关等部门的常态化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建立全市医疗美容风险防范委员会和医疗美容风险救助绿色通道,加强医美机构及从业医师执业风险培训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成都海关)
六、附则
(二十)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美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十一)医美机构(企业)享受本政策需购买相关医疗责任险。
(二十二)对医美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项目、企业、人才、园区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三)市本级其他支持医美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相关政策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关区(市)县要结合本政策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医美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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