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3:1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成办函〔2018〕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8年春节前向全市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7年12月份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下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7年12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为:

(一)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人社局核发的失业人员的价格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除上述资金来源外的其他人员价格补贴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本级财政给予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15%的转移支付补助,给予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30%的转移支付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关心,各区(市)县政府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价格补贴顺利发放。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统计、核算本部门全市各类发放对象人员数量和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申请市本级承担的资金,指导协调各区(市)县对口部门做好当地财政承担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

(三)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当地财政资金安排,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不漏发、不错发。

(四)此次价格补贴应于2018年2月14日前发放到位。其中,对失业人员和散居供养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到个人;对非集中供养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到个人;对集中供养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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