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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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8〕12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双流区、青白江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







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销售方(债权人)将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对购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商业保理工作坚持先行先试、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高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建立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局、市商务委(成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局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成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商业保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成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商业保理业务风险防控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指导商业保理公司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开展行业自律。



第三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商业保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至少有一个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产业金融或供应链管理的业绩和经验。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二)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中企业法人股东近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一次性实缴到位。

(四)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人向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出资人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草案(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出资人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五)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七)出资人承诺书;

(八)指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人持成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备案函件到履行工商登记注册职能的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对外公告,供相关机构参考。申请备案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四)股东承诺函(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六)公司章程;

(七)与多家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八)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出资人出资凭证原件;

(九)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成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统一备案函件应明确以下内容: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片区指定管理部门报备,并向市金融局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不再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持所在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备案文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持所在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备案文书办理清算组备案、工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与贸易合同相关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货物贸易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投资;

(四)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经营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加上对外担保余额确定。

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成立一年之内的商业保理公司除外。

第二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由存管银行对该企业的商业保理营运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存管银行应当是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驻蓉商业银行。存管银行发现商业保理公司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或存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行业发展与自律



第二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可开发先进适用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市场。

第二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支持银行向商业保理公司定期定量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提供应收帐款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服务等产品,建立适用的保理业务模式。支持银行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境外合作保理商渠道,拓展商业保理公司的国际业务。

第二十八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商业保理公司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拓宽出口保理信用保险和进口保理信用保险业务,增强商业保理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十九条加强保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设立保理专业课程,培养保理业务专业人才。商业保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和资金存管银行应接入相关商业保理业务动态监管系统,向市金融局和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市金融局和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保理公司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或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一次向市金融局报送本片区商业保理发展情况。市金融局和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日常信息报送、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情况,每年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合规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合规考核,将相关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示;有重大违法违规现象的,取消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抄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市金融局。

第三十三条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指定管理部门发现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市金融局报告。

(一)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涉嫌洗钱和地下钱庄;

(三)涉嫌实施高利转贷、违法放贷;

(四)应收债权重复质押、转让或欺诈性交易行为、虚假广告宣传;

(五)暴力讨债等违法讨债行为;

(六)其他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国家部委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再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推行一年后可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附件:1.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

2.股东承诺函







附件2



股东承诺函



××(公司全称)拟(入股/增资)××(商业保理公司全称),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自愿出资××万元,(入股/增资)××(商业保理公司全称),出资完成后,总出资额××万元,占股份总额××%。保证自有资金入股,非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成为××(商业保理公司全称)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 · 18CBH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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