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3:3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8〕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成都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誓人员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正、副职以及其他由市政府任命的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二、组织实施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监誓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宣誓人员所属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见证宣誓。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监誓人和主持人,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见证宣誓。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四)宣誓要求

1. 宣誓仪式一般应在任职文件印发后30日内举行。

2.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内应规范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时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其他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应当着装整洁、端庄。

4.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宣誓仪式,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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