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8〕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6日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查、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实行全口径备案。
第八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咨询专家库,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项目建设需求审核
第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建设需求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需取得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需求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
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应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载明项目名称、依据、目标、功能、建设周期、经费概(预)算及渠道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将项目建设需求方案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进行审核,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需求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未通过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章项目技术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制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投资概算前或政府采购电子政务项目批复采购方式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
技术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和可行。
项目技术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投资概算报发改部门审批前,须取得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在报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和批复采购方式前,须取得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或资金预算调整幅度超出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审项目建设需求方案。项目技术方案与建设需求方案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通告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查的电子政务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复投资概算,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采购预算、不得批复变更采购方式。
第四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供应商能力成熟度和信用等级等作为评分重要依据,应在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合同应明确数据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避免数据滥用泄露。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导致建设内容或资金预算等确需调整的,须事先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通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和系统测评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情况须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合同履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项目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运维服务情况;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时间、用户报告、监理报告、测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免费运维时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际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项目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措,整合存量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鼓励电子政务项目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章项目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年度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估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有关单位,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在建电子政务项目,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安排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成办函〔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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