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3:3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8〕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为改善城市民生,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城市治理,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现就贯彻落实《查处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总体部署、总体目标,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

(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在区(市)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民生性营业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各区(市)县政府要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当地的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试点、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一定时间、划定一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平等的创业机会和更大的创新空间。

(四)依法依规依职责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无证有照,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无证无照,指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审批的领域,未取得许可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无证无须照,指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

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证经营查处工作。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凡是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无证经营,由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许可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部门许可审批的,由该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查处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采取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行业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查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所确定的部门进行查处。

具体监管和查处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规定的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五)认真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无照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区(市)县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无照经营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查处。

查处部门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查处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六)完善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委综治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组成,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市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单位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联席会议职责:研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导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动态发布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

市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应当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积极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四、建立登记与监管无缝衔接机制

(八)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发布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并认领相关信息,依法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无证经营行为。

(九)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分工,改革审批、监管流程,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和办法,主动认领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并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督促市场主体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

五、坚持疏堵结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十)实行“包容性”监管执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查处部门应当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避免一概给予行政处罚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规范查处部门行政处罚。查处部门应当尊重执法对象,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构建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对从事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查处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

(十二)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查处部门负责记入信用记录。对企事业单位无证经营的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查处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在成都信用网上进行公示,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进行公示,供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查询。

(十三)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区(市)县政府网等平台,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获得荣誉、资质评定、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七、鼓励社会监督,严格监督问责

(十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投诉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长公开电话(12345)和网络理政平台等基础上,畅通其他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也将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对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发生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八、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及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市、区(市)县联席会议应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等机制,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十七)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分析预判,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特征,实施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十八)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行事前介入、跟进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乱收滥罚、野蛮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推进查处部门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宣传,营造查处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新闻办、市级各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介,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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