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12:33:4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成办函〔2018〕6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有序推进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重要政策措施,审议各成员单位和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试点工作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长:刘玉泉副市长

副组长:涂智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斌市国土局局长

夏先义市房管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承担日常工作。市国土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房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三、工作任务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试点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用地管理、审核,以及相关用地政策研究。

市房管局负责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提供建设项目信息、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及网签服务,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研究确定产业园区配套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提出分区域住房规模、套数、套型面积等指标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出具环评意见。

市建委负责指导区(市)县建设部门对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施工、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研究试点区(市)县相关集体租赁住房规划,配合区(市)县做好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选址等工作,出具规划意见。

市农委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严格集体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完善集体租赁住房收益分配等机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研究集体租赁住房的相关税费收缴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区(市)县要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市)县拟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应符合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农村产业布局规划,道路、医疗、教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齐全,优先选址在入驻企业多、员工租赁住房需求大的产业园区周边,以及特色镇、旅游型川西保护林盘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区周边。

(三)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色镇发展规划、产业园区周边职住需求等具体情况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初审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区(市)县不得擅自开展试点工作。

(四)各试点区(市)县应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和政策,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用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探索利益分配机制。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不得乱占耕地、不得违法用地、不得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防止出现建而不用新的低效用地。

(五)市国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市试点项目。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试点区(市)县的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告我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部、省对我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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