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8〕1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全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本意见所指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为政府性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技、旅游等设施。
(二)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坚持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按照“全球视野、国际标准”的要求,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建筑品质。
(三)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建设统筹、部门负责、属地配合、分期建设”的原则。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限纳入市管项目范围。
二、职责分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总体协调推进,汇总实施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和信息报送,监督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督促督办和年度考核工作。
(五)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技、旅游、民政、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的各类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的全过程牵头及统筹协调,负责制定专项规划、统筹布局、前期工作安排、项目建设督促、后期运营监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开展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工作,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七)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地手续。
(八)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九)属地区(市)县政府负责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征地拆迁及建设保障工作。委托属地区(市)县政府实施建设的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属地区(市)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三、前期工作
(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内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作安排。涉及多功能复合的综合体项目,由主要功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内容。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牵头拟定包括项目用地选址、功能定位标准、建设规模、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建设模式、工程招投标方式、估算投资、资金筹措、开竣工时间、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和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业主(代理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定。
(十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业主(代理业主)进行项目方案征集或招标,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评审,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建设管理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牵头建立例会制度,召集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十五)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职责依法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十六)项目业主(代理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招投标及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办理并联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运营管理
(十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批确定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资产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资产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参与方案设计评审、功能需求论证、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提升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经济性。
(十八)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方案,需引进专业单位运营的项目可在建设同时开展运营管理的公开招标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十)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或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十一)市委、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对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有相应工作安排的不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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