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上岸渔民补偿安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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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上岸渔民补偿安置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滨江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推进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长江南京滨江有关水域进行综合整治,禁止在整治范围停泊渔船或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为维护该水域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和南京市人民政府《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渔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对退出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水域捕捞的渔业生产者,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和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属地负责原则。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渔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补偿安置过程中,对补偿安置的对象、方式等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开,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偿对象及标准


(一)补偿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截止2014年10月24日,依法持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的渔民。


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许可作业范围含长江南京(三桥至二桥)段干流水域。


3.永久退出本市长江段渔业捕捞并交回渔业捕捞证件。


(二)补偿标准


1.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补偿费用


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按评估价格全额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前,渔民拥有的其他未核定的渔船、网具等,可按评估价的90%给予折价补贴由各区政府指定机构回收;公告发布后,抢购的渔船、网具一律不予回收,由渔民自行处置。


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的价格,由各区政府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有争议的由各区物价局认证中心对补偿价格进行复核。


2.渔业水域占用补偿费


渔业水域占用补偿费为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补偿标准基数、等级系数的乘积,即主机功率×2500元/千瓦×1.8。核定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计算。


3.退出捕捞补偿费


对退出本市渔业捕捞并交回捕捞许可证的补偿对象,按其合法持有的有效捕捞许可证给予3万元/本的补偿。


三、安置对象及方式


(一)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依本意见确定的补偿对象,每本捕捞证安置人员不超过2人,含捕捞证持证人及直系家属中无其他职业且实际参与捕捞生产的人员1名。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未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4)未转制和补偿安置过的。


2.社会保障安置对象参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的精神,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1)以2014年10月24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将安置进入社会保障的上岸渔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上岸渔民进入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和程序可参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所涉及社会保障费包括:人社等部门在划分年龄段基准时点公布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应缴纳的费用和社会保障统筹费。上述资金由区政府负责筹集,统一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3)区政府为上岸渔民进保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对象名单的确定、信息的采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上岸渔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上岸渔民纳入社会保障相关手续,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必须属于依本意见确定的补偿对象中无住房(含住房不达标)的,以户为单位,按以下方式进行住房保障或购买安置房:


1.申请住房保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渔民家庭可申请配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2421元;低收入低于1513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租赁补贴。


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也可购买共有产权房。


浦口区、六合区结合本区实际,参照制定、执行本区实施细则。


2.申请购买安置房。按照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奖励政策


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设定不同的奖励额度,对积极签约搬迁的渔户,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收回捕捞许可证公告


由原发证机关发布收回捕捞权公告。公告内容参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补偿对象不得抢购捕捞渔船和网具等生产工具。对抢购的渔船网具等渔具不予补偿。


(二)补偿安置对象登记


在收回捕捞权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本次补偿安置条件的渔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占用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补偿安置对象以有关部门(发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


(三)补偿安置对象核准


1.补偿安置申请。由渔户提出书面申请(补偿安置申请书),并出具有效的户籍、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居委”)。


2.社居委初审。社居委根据渔户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条件和安置条件,对其户籍、人口、证照、社保、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经社居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居委上报渔户情况进行复审,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区政府。


4.补偿安置对象的审核、确认。有关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申请予以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市渔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补偿安置公示。各区政府按照《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本区上岸渔民补偿安置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五)渔船网具价格评估。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确定补偿费、签订占用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奖励费。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船网工具的收回和处置。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收回捕捞许可证证书及有关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证书,并依法注销。区政府统一收回后,应及时交市农委,由市农委报发证机关或依职权办理注销手续。


(九)支付补偿和奖励费用、实施安置。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本意见未规定的,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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