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15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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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零基预算,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列赤字。执行中如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具体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决算草案。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和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建议;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决算;


(五)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市级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级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按比例应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市政府确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资本金注入和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安置、债务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出资人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于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清产核资费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管费用支出等;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民生事业、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为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按比例征收,并逐步提高。每个企业的具体征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商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分类确定,其中,竞争类企业2015年按20%、2018年按25%、2020年按30%比例征收。


应交利润应编入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应交利润=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财务预算数*当年上缴比例+企业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额*上年上缴比例


第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取得的下列收益,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应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形成的净收益。


第十三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第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财政局的布置,审核预算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监管的所有市属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基本情况;


(二)预计年度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企业列出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测算依据;


(三)年度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按项目进行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说明项目的实施方案,对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目标进行分析;


(四)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结合年度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计划,统筹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人大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15日内将预算批复至预算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预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当年6月底前及时、足额直接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10万元的市属微利企业,可通过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财政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需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编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根据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际上缴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并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有资本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本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和审计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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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